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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怎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000-12-22 来源: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

当前职业介绍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非法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以职业介绍为名进行诈骗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职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侵害求职者权益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为了打击职介市场中的违法活动、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日前出台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了解其中有关内容,对于求职者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求职时,可以注意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明示了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如果没有,则是违法的。该规定说,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有关证件,和招用人员简章。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录用条件、报酬福利等内容。否则也是该规定不允许的。此外,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的以下行为是被禁止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如出现上述问题,该规定明确,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若有下列八项行为也是被禁止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如出现上述行为,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常见的用人单位招工后不办手续、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求职者权益的问题,该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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